|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 田志平
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著作权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新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列为受保护的客体(见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
(二)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原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作者财产权利,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分解为十三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且对复制、发行等十二项财产权的内涵作了界定。在这十三项权利中,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加的,表演权与传播权扩大了内涵,表演权包括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广播权包括了广播、传播和向大众传播的权利。此外,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著作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十三项财产权利(见新著作权法第十条)。
(三)调整了电影作品作者的权利。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电影作品的作者,不仅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且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见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四)调整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见新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新著作权法明确了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获酬权,增加了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并规定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见新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新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而不是制作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和录制以及复制其音像载体,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也为五十年(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五)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伯尔尼公约关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又作了限制,例如,将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将第四款“新闻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新闻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改为“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且规定“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见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又如,将原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下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改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六)增加了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新著作权法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列入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的范围。此种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见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七)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盈利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见新著作权法第八条)。
(八)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 施。”(见新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九)增加了侵权的法定赔偿和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新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著作权法还坝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 作品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见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十)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新著作权法规定,对诸如盗版、盗播、制作假画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版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共计八项),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