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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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及要求(务必记住)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为宗旨。
(二)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要求
1、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2、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3、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及申请的办理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
1、护照, 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记住)
在我国,护照分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 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红皮护照), 主要发给我国驻外的外交官员。
公务护照(兰皮护照),发给因公出国工作、访问、学习的人
因私护照 发给我国驻外侨民、留学生和因私出国旅游、探亲访友的人员。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护照应出示的证件:交验户口簿和其他户籍证明;出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出境旅游的须提交所需外汇的证明。办理探亲旅游的还应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亲友生活保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护照由持证人保存使用,不得损毁、涂改,严防丢失。护照的有效期为5年,可以申请延长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凡申请护照延期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护照或加注的应提出申请,携带加注事项证明或者说明材料到指定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发给护照时,还附带出境卡。
2、旅行证 是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记住)
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需变更或加注旅行证的记载事项,应提供变更材料、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材料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3、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凡注明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记住)
4、签证 是指一国官方机构对本国和外国公民出入境、在另一国家停留、过境、居住的许可证明。(记住)
具体指,外交、领事、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等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的手续。答证手续是国际上通行的实施有条件准许入境的措施。
签证分 :入境、出入境、过境等。此外,还有居留签证。
签证的等级分为 : 外交、公务和普通签证。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出入中国境,无需办理签证。但若作为允许旅游者前往一个国家或中途经过或停留的证件,中国旅游者在经批准出境获得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后,应申办欲前往国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按国际惯例,一般按护照种类发给相应签证,但也以发给高于或低于护照种类的签证。出国旅游应向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它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的国家办理。出国旅游提前办理签证;办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护照以及出入境证件持有人出现下列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吊销和宣布作废:
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2、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若违反法律规定,持证人还将受到收缴证件、警告、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公务也境,由派遗部门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也境证件;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也境证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入境.。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管理机关 :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也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也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上述证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发展旅游业,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最关心的安全、服务质量、发生意外事故得到法律保障等问题通过立法建立相应法律制度。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外国旅游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并给予若干优惠,中国旅游者理应得到相关外国法律的保护。
1、中国公民也入境的权利 中国公民持护照出入中国境无需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也境申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也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也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作也处理并答复申诉人;护照、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批准,不得收缴、扣押和吊销。
2、中国公民也入境的义务 中国公民出国应申办有效证件及也境登记卡;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证件的工本及手续费用;妥善保管也国的有关证件;在指定的口岸通行,主动也示相关证件并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的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也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3、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也入境管理法的处罚
(一)阴止出境并依法处理的情况
1、持用无效也境证件的;
2、持用他人也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涂改的也境证件的。
(二)出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的
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2、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3、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
(三)非法也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一)出国旅游的含义、种类及方式
出国旅游,是指公民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前往地区的不同,其所持证件也不同。
根据旅游费用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公费、自费和其他三种旅游类别。依据出境方式又可分为有组织的与非组织的两类。
我国目前所指的出国旅游,特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即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方针
国家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其经济实力,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有计划,指国家根据全国入境旅游的情况,包括创汇额和接待外国旅游者人数,并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制定出国旅游的年度计划,确定每年出国旅游的总量规模,以保证旅游业的外汇收入的增长大于支出。
有组织,指在现阶段从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公民出国旅游仍以团队形式进行,不办理散客出国旅游业务,要求整团出入国境
有控制,指对出国旅游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并对特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审批和数量控制
(三)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地区和国家(记住)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公告(截止到2000年底前),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地区和国家是: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文莱、缅甸、老挝计15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将要加入WTO组织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将不断扩大。
2000年10月中国与奥地利正式签署了旅游协定,两国将加强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互设旅游办事处。此前,瑞士也与我国互设了旅游办事处。中国公民有望赴欧洲自费旅游。
(四)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记住1—4条)
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
国家旅游局根据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每年创汇情况和接待海外旅游者意量并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公民的外汇支付能力,制定每年的出国旅游配额意量。根据“意量控制、入出挂钩”的原则,分配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具体的出国配额,使各地区、各组团社所得出国旅游配额与其为入境旅游所作贡献、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数挂钩。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
2、组团社审批制度
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根据国家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方针政策,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国家根据坚持出入挂钩,考虑地区合理分布,按市场需求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营公民自费出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审批制度。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指我国政府批准、允许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出国旅游 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开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对方是我国客源国,有利于双方旅游合作与交流;政治上对我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4、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3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为保障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便于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旅游者非法滞留、“三禁”(黄、赌、毒),我国规定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且每团派遣领队,暂不办理零星散客出国旅游。领队负责团队活动安排,代表组团社负责与境外接待社接洽,保证团队旅游服务质量,处理突发事宜。
(五)团队、组团社、公安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1、团队职责 团队活动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需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
2、组团社职责 按核定的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手续,填写“审核证明‘;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对于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馆、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收等管理工作。
3、公安机关职责 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历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4、法律责任 团队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后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的有关责任人按《中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是出国旅游的一部分。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旅游活动。(记住)
其特点是:由特定部门组织;接待对象主要是两个邻近国家的公民;通常有双边协议,并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时间较短,不需要亲友提供的担保。
发展边境旅游能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边境地区周边国家友好交往国能带动相关行业,并提高旅游企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兴边富民、稳定边疆;有利扩大对外影响、增强国际地位。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宗旨经及要求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宗旨(务必记住)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为宗旨。
外国人入、出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该法。
(二)对外国人入出境的要求(记住1—4条)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和监护。
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有效证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职责(记住)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
(1)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2)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3)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4)公安机关外事民警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二)外国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及其种类
护照的含义见本章第一节。护照载有“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字样,由公民所在国的外交或公安机关颁发。
除外交护照外,还有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两种,各国视情况颁发,凡入出中国边境的外国旅游者应持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2、签证及其种类
(1)国际上通行的签证及其种类
签证的含义见本间第一节。
签证手续, 实际上是一国实施有条件准许入境的措施。根据证件持有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分别给予外交、礼遇、公务或者普通签证;根据需要次数和时间限制,分为长期、短期签证,一般是一次出入境有效。
有些国家为加强友好交往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免签证手续;也有许多双边条约规定互免签证手续。旅游者办理护照后,应申请所去国和中途经过或停留国家在其效证件上签证。
旅游者申请签证: (务必记住)
须口头答复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相关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逸冠照片;交验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签证通知);向法律规定的部门申请L字签证(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2)我国普通签证的种类(记住)
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其签证上标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招待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3)签证管理及变更
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及特定的旅行社,依法行使到我国境内旅游的签证通知权。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公安部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是办理签证事宜的部门。经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口岸签证机关,按法律规定的事宜,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申办人一下飞机即可办理签证,这种方式俗称“落地签证”。
我国采取三种签证制度,通常情况下采取:(记住)
一、一次签证一次有效的方法。其次还有多次签证和免除签。
签证有一定格式和内容,包括 签证有效期、有效次数、停留期、入出境口岸、偕行人员等。(记住)
外国旅游者应在签证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口岸、交通工具和线路通行,非经许可,中途不得停留。
旅游者领取签证、证件后,需要申请变更或延期,诸如有效期延长、增加偕行人员、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点,法律是许可的,但应向证件发放机关申办,并办理下列手续:交验护照和签证、旅行证等;填写变更或延期申请表,提供与延期或变更有关的证明;缴纳规定的费。
3、旅行证 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记住)
持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可以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根据有关规定,此类地区称为甲类地区;已对外开放、控制开放的新增加开放地区为乙类地区;只准许经常去考察、进行技术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对外开放地区为丙类地区;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为丁类地区。前往乙、丙、丁类地区应办理旅行证。
申请人应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提供旅行事由的有关证明,填写旅行申请表。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旅行社还可接受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委托,代办中国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等签证,代向海关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记住)
(一)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居留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规定。
外国人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的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
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或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居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
因政治原因要求在中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持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的期限内在中国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停留的资格
(二)住宿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宾、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 应出示有效护照或者证件,并填写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住宿。 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签证和留宿人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 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后,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 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须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未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四、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记住)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对外国旅游者进行海关、边防、卫生、动植物的检查制度。
(一)海关检查
海关, 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入出境管理机构。(务必记住)
海关检查,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品和其他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任务时所进行的检查。(务必记住)
外国旅游者来中国,要接受海关对其入境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的检查。旅游者不仅搭乘飞机、船舶或列车,而且在邻近国家之间,往往驾驶车辆、船舶等旅游,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对外国旅游者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进出中国国境的旅游者应将携带海关认为必须复运出境的物品,由海关登记后放行,旅游者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带出;旅游者携带的金、珠宝钻石等饰物,如准备带出境,应向海关登记,由海关发给证书,以便出境时海关凭证核放。进出国境的旅游者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纳税规定的,应照章纳税。
(二)边防检查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非法出入境,便利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通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国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
(三)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为保证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检查。
(四)卫生检疫(务必记住)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身健康,各国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我国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设立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口岸依法对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只有经过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才能入出境。
(五)动植物检疫
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我国同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在我国边境口岸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站,代表国家对入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运载动植物的交通工具等执行检疫检查。旅游者应主动接受动植物检疫,并按有关规定入出境。
五、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
1、外国旅游者的权利
外国旅游者享有入出境的下列合法权益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免签签证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外国旅游者的义务
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应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持有效证件;在签证有效期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法律限制
1、不准外国人入境的几种形式(记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入境: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1、不准外国人出境的几种形式(记住)
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出境: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六、法律责任(记住)
对外国人,包括外国旅游者,违反《入出境管理法》的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非法入出中国国境;
(二)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
(三)未持有效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
(四)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的轻重可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
2、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处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中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就该法中涉及旅行游览的有关法律问题加以说明。
一、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宗旨、管理机关及公共航空运输
中国民用法的宗旨: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机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即航空公司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它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运输活动,具有营利性、开放性(向社会公众)。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合同关系,具体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 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用航空经营准则及禁运规定
(一)民用航空经营准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二)民用航空禁运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因执行公务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除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我国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危险品(务必记住)
法律规定的禁运 : 物品是指毒品、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图片、伪钞等。危险品是指对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部门的检查。但是,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四、运输凭证
依据法律规定运输凭证分为:旅客运输凭证(客票)、行李运输凭证(行李票)和航空货物运单三种类别。
(一)旅客运输凭证(客票)
《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客票”。此规定的含义是:
1、出具客票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运送旅客,必须向旅客签发客票。如果承运人不出具客票而又同意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将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民条件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不出具客票,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就缺乏这种初步证据,故法律要求承运人出具客票。
如何理解“客票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依据法律的规定,证据有“初步证据”和“最终证据”之分。
初步证据 是指该证据对其所证明的事物是基本肯定的,其证据力达到可以认定事实及是非的程度。但如有与此相反确凿的证据举证时,初步证据是可以被推翻的。而最终证据则不然,它的证据力是完整、充分、有效而不可和无法推翻的,故最终证据可否定初步证据。正是由于民航客票是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
(1)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即旅客虽然购买了客票,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向承运人出示客票,如旅客忘记随身携带已购买的客票,运输合同确已婚订立并仍然有效。
(2)客票不符合规定。主要指客票不符合《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即不具备本法第110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合同仍然有效,但承运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将受到影响。
(3)客票遗失。旅客已经购买了客票,但客票遗失,运输合同仍然存在并有效。
2、登机前交验有效客票是旅客的法定义务。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必须向承运人交验有效的客票。旅客如不交验客票,或者交验的客票已经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坐民用航空器。
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购买客票时即告成立。如前所述,客票只是此项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而不是合同本身。就此必须揭示客运合同的涵意。
客运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双方达成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并由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与旅客;客体是运输服务:(通过承运人与旅客双方为运送承运对象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持有效客票乘机,无客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旅客因自已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乘机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按照民航法规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量携带行李的,应办理托运手续。
·不得随身携禁运物品、危险品、毒品以及黄色淫秽音像制品、图片、伪钞等。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及时准确地告知旅客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按照相馆票上规定的时间、班次运送旅客,不能正常运送旅客时,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因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该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李运输凭证(行李票)
行李票是行李鹏托运和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行李,是指一位旅客的与其旅程有关的,穿、用舒适与方便所必须的适当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行李包括旅客托运行李和旅客自带行李。
1、运人有出具行李票的义务 承运人运载托运行李(登记行李),应当向旅客出具行李票。承运人载运旅客自带行李无需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的形式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出具的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指承运人所出具的运输凭证名称为客票,其中有行李栏目可供填写有关行李票应包含的内容),也可与客票相结合(指承运人所出具的运输凭证名称为“客票行李票”。
3、行李票的内容 行李票的内容主要包括: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4、行李票的性质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发生下列情形时,托运行李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不受影响:
(1)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即旅客虽然托运了行李,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向承运人出示行李票,承运人经查对核实旅行社确已将行李托运,运输合同仍然存在并有效。
(2)承运人出具的行李票 不符合规定(指行李票未载明应当载明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
(3)行李票遗失。承运人已向旅客出具了行李票,但行李票遗失,不影剧院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
5、未履行出具行李票的强制性义务或未在行李票上规定法定的具有强制性内容的法律后果:
(1)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则承运人无法援用《民用航空法》第128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其赔偿责任金额将是无限制的。
(2)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行李不出具行李票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民用航空法》第110条第(三)项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三)航空货物运单
航空货物运单: 是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它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它表明承运人承诺接受一定的货物,并同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点,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它同时还表明托运人同意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支付约定的运费。
五、承运人的责任
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关于国际航空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的规定。其含义如下:
1、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1)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是旅客,因为旅客是与承运人签订了航空运输合同而被运输的人,而不是旅客以外的其他人。通常情况下,旅客即是运输客票的持票人;但承运人同意某人不经其出票而登机时,该乘机人员虽不持有客票但仍是旅客。承运人仅对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其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 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即旅客的死亡或肉体上的伤害,而不包括旅客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包括因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3)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旅客的人身死亡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其上下民用入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而这一事件与旅客的人身伤亡存在着因果联系。这里所称的“事件”,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发生在旅客上下民用入空器过程中,与航空运输操作或者航空运输服务有关的,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任何事情,既包括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航空事故如飞机坠毁;也包括尚未构成事故的航空事件,如空中颠簸;还包括与航空运输风险无关的事件,如某旅客在飞机上被劫机者杀害,又如因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旅客受伤。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凡在该期间以外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对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的疾病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对部分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某旅客患有心脏病,飞行中飞机发生剧烈颠簸使该客人摔倒,并病发身亡。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对该旅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即该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 随身携带行李的责任的规定,其含义如下:
1、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
2、旅客随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与飞机的航行活动无关,另一方面也是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
3、对部分因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有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承运人应当对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
2、如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四)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担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人工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中的“航空运输中”是指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仅对在其责任期间造成的旅客、行李迟延运输负责,而不对在此期间外因其他运输方式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运抵目的地。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载明的旅客抵达目 地的时间。此外,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消也作延误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承运人只有因延误造成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延误者都可能造成损失。有时虽然发生延误,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这时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项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出延误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因延误造成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造成 的实际经海里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搬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的身体上的不便、不适等,至于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仅指直接的经济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又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能够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根本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可以不承担责任。具体讲,承运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其一是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在航班因飞机机械原因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住宿以及交通、通讯条件,或者为旅客安排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其二、延误是承运人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或阻止延误的发生。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原因一般包括天气条件、航空器的机械故障机组人员或机械人员罢工、航空器的操作等。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如果不能证明延误是由于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或者不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以应有的勤勉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正常的必要措施确保航班的正点起飞和准点到达终点,就应当对因延误引起的下列损失承担责任:
1、旅客在等待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和持殊费用;
2、旅客误乘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
3、旅行社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
(五)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是指发生重大的航空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一般情况下,即般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已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失数额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则不予赔偿。因此,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以达到保护承运人利益、使承运人不致因过度赔偿而破产的目的。当然,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仅考虑到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也要考虑到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体现在允许合同对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高于法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发生损失且损失额世大时,承运人将要在双方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具体体现为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该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所谓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旅客运输。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旅客在航空器内或者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者受伤。在此责任范围内,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证明责任的规定。即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三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即承运人按照该《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此外,旅客可以自选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如前所述,除了法定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外,法律允许旅客可以就旅客的人身伤亡及延误事先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及延误时,承运人即应在约定的赔偿责任内承担责任。
(六)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要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责任限额为322计算单位。
以上规定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无论是在国内航空运输中还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赔偿责任限制,只要能够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无权援用上述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承运人不仅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同时也无权援用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七)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中,“索赔人”主要是指旅客或者代理人,如果旅客在航空运输中死亡,索赔人即为旅客的继承人或其代理人。“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是指旅客的代理人、继承人或该继承人的代理人。
关于旅客、行李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问题,法律规定的含义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飞机发生空中颠簸时,承运人通知旅客系好安全带,但某旅客不听乘务员的吩咐而未系安全带造成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促成此种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例如,旅客将一活的动物作为一般行李托运,未向承运人申明。承运人误将一活的动物因延误时间过长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旅客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分摊因其共同过错造成的损失。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如旅客在托运行李时负有申报危险品的义务而没有申报;旅客的代理人在代旅客提取行李时不慎将行李摔坏等。
(八)航空旅行相关规定(略)
第四节 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仅就旅行游览中的法律问题加以说明。
一、铁路法的宗旨及管理机关
人民铁路以保障: 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人工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宗旨。(记住)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铁路旅客运输企业营方向及要求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方向
我国〈铁路法〉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革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就是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不断改革铁路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企业管理,真正做到优质、高效、全面地为旅客 、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各种运输服务活动。
(二)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具体要求是:
1、心须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旅客旅行是从一地到另一地,在旅行过程中安全是旅客的第一需要。铁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必须把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旅客列车的运行安全
2、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和完好。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是实现上述物品的位移,铁路运输企业运送上述物品的主要义务是要保证这些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3、保证列车安全下点到达目的地。安全正点是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义务之一。保证正点到达目的站,是指旅客列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间开出始发站和到达目的站。如果铁路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发车和到达旅行目的站,则势必打乱旅客的旅行计划,使旅客的精神上、物质上受到损失。因此,作为运输企业应当提高铁路运输的正点率/
三、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明确了彼此的权利义务。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晶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游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旅客旅行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到达旅行目的地。旅客到铁路车站购买车票,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具体的车次、时间到站,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售给相应的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旅客凭车票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及时安排旅行。铁路运输企业也有义务按照票面的规定,组织旅客旅行,并为乘客提供条件,把旅客及时运送到旅行目的地。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旅客并不能按时乘车。从实际看,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旅客自身的原因,如情况发生变化、放弃或改变了旅行计划,也可能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了误车等情况;二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如列车晚点、车次取消等。这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一)旅客违法约责任
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近时乘车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旅客自己负责,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旅客可以按照铁路的规定,办理退票或改乘其他列国珠手续,并缴纳规定的退票或改乘的签证费用。旅客退票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解除铁路运输合同的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办理了退票手续,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告解除。由于是旅客单方解约,则应向铁路交纳违约费用,即所谓“退票费”。旅客 要求办理改乘手续,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改签了旅客车票的乘车车次、日期,则是与旅客 之间成立了新的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改签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旅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铁路支付签证费以及其他规定的手续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而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退还全部票款或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的站的其他列车。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改乘列车,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法律规定是要求铁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应当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论是哪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客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为公众服务的“窗口”,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路风、路誉。因此,做好铁路旅客服务工作,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首要任务。
四、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旅客 乘车旅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应当持有效车票。所谓“有效车票”,是指铁路车站出售的、有规定的乘车期限、上下车站和乘车,通常情误解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章的规定补收票款,并加收一定的票款。加收票款的具体数额一般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旅客持失效车票或者无票乘车,实际上是一种侵害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旅客无票乘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旅客有紧急事务而来不及购买车票,有的旅客是家中有急事而临时要求乘车。这些情况,如果是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则可以企业同意的。对于未经列车长允许、旅客自已上车的,旅客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补收票款外,还需加收票款及有关手续费。
根据地《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票或者持失效火车票乘车的,应自乘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国珠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可另行补收票款。
2、持伪造车票或者涂改车票的除加倍核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并交公安机关处理。持用过期车票,借用、涂改市郊定期限客票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的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核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3、持用票价抵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座席、卧铺或者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的,如是经列车和车站同意的,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的票价差额;如是未经同意的,则加倍核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4、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的,按无票处理,并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的前程失效,但持市郊定期客票未按日、时乘车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
5、旅客使用的减价票,但没有减价凭证或者不符合减价条件,加倍补收全价票与减价票的差额,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车次、日期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乘后乘车两小时以上的旅客的车票则应按失效车票处理。> 6、持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未及时声明的,应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并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内仍不声明的,或者有意持站台票上车的,则按无票乘车处理。确因时间来不及买票的的,经车小发给补票证或者因特殊情况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旅客,应补收旅客所乘列车至下车站时止的票款。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小孩票;起过140公分而持有小孩票乘车的,应补收小孩票与全价票的差额。
7、对违章乘车拒绝补款的人员,列车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车站对列车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并追缴应收票款。
五、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我失战船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目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上述内容涉及三个概念:
1、限额赔偿,是指在发生铁路责任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责任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保价运输,是指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实际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明价格,并按照申明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发生物口若悬河损坏时,铁路按照申明的价格进行赔偿。保价运输是针对限额赔偿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在铁路运输中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仅仅是保护了承运人的种益,对于广大货主或托运人来说,限额赔偿不能满足其对赔偿的要求,这对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托运人的利益和在铁路运输中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律不仅规定了限额赔偿,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托运人要求得到金额赔偿以一条出路,这就是保价运输。
3、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保险权义务的协议,则托运货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运输保险。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赔偿并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1994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依照《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均可适用该《规定》。上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彩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旅客”是指持有效车票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此外,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也被视为旅客。
2、限额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该〈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此外,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3、索赔时效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4、免责事由
该〈规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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