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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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
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条例总则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宗旨、旅行社及其法律特征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三、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一、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申报
二、旅行社变更事项的办理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的设立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制度
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
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四、旅行社公告制度
五、旅行社外汇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一、 旅行社经营原则及业务经营规则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三、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四、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处罚
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条例总则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宗旨、旅行社及其法律特征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宗旨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205号令,以布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以展为宗旨。
(二)旅行社及其法律征(务必记住)
1、旅行社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住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2、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的具体法律特征:(务必记住)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取得旅行社企业法人的资格。
(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招徕,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活动,组织招徕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行、游、住、食、购、娱等,并提供导游服务。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务必记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经国家旅游局审批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该机构只能从事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行从事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二)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
三、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类别
根据《条例》规定,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务必记住)
它们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可同时经营招徕和接待,从而有利于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和管理不平。
(二)旅行社经营范围(记住)
1、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具体指:(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招徕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同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对象国及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了境及签证手续。
(5)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6)其他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旅游业务。
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包括的出境旅游业务,并不意味着所有国际旅行社均可经营出境旅游 为务。我对出境旅游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具体是:
(1)招徕组织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公民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申报
(一)设立旅行社应具备下列条件(记住)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金。
具本而言,设立国际旅行社:(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注释:A 、注册资本。又称额定资本、核定资本呀名义资本等,是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写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确定注册资本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旅行社在政府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设立旅行社时公开申明其资本数额,以便公众了解其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便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与该旅行社交往中正确决策,减少风险。《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是旅行社设立时必须拥有的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可以高出该限额,但不得低于该限额。
B、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二)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其申报审批
1、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历额和出资历方式以及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力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已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已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旅行社的申报及审批
(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经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等原则进行审批。凡经依法核准成立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审批期限 : 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行社的时限规定 。《打例》规定:“旅游行焉得虎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工商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相应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可正式对外营业。旅行社凭借相应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需要核发相应营业执照副本。
二、旅行社变更事项的办理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朵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便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一)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及管理
1、旅行社分社 : 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2、设立旅行社分社的条件(记住)
设立分社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二是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3、设立分社的核准登记
设立分社。设立社应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缴纳质量保证金,领《旅行社业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对分社的管理
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设立社同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及其管理
1、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2、设立门市部。设立社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安全。
3、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实行以下“四个统一”的管理:
(1)统一人事管理制度;
(2)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3)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4) 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的设立
(一)开办合资旅行社原由
1998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加入WTO对外开放旅行社市场,有利于旅行社业适应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扩大旅客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引进海外先进的旅行社管理和经营技术,提高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有旅行社尽快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推动国家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管理职能转变。
(二)外合资旅行社的设立
1、中外合资旅行社及其特点
中外合资旅行社,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规定的旅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记住)
特点: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是中国法人。
2、申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方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合资旅行社的中国合营者应是国际旅行社;申请前3年平均每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年旅游业务销集总额超5000万元;为中国旅游行业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3、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外方提供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外又方应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材料。中方应当提交的文件是: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业务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外方应当提交的文件是: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来团体会会员证明及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中外方共同提供的文件: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与章程以衣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4、中外合资旅行社设立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5、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省级呀计划单列市面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央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呈报。经上述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上报文件。中方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方为中央企业的,向基信管部门呈报,上述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规定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开办合资旅行社,参照《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执行。
(三)中外合资旅行社的经营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旅游地区旅游,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记住)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合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淫秽、赌博、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制度
l 旅行社管理制度:(1—7条)(务必记住)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务必记住)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种类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两种。(务必记住)
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应当与旅行社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副本主要为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印制、核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颁证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有义务向原颁证机关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并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遗失许可证,旅行社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尽快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
旅行社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一)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资格认证制度,是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即担任旅行社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颁发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的种类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的种类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四种类别。
(三)颁发发经理资格证的条件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不具有国家限制的报考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情形;须接受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培训;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合格。
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和颁发。考试合者,可获得相应证书,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家旅游局予以公布。
(四)对经理资格证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资格认证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旅行社和旅行社年检时,应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上述部门查验。通过的,由该机关加盖年检章。旅行社经营期间所聘用的持证人员未达到规定数量的,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为不符合旅行社设立条件,审批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注销其《旅行社业务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处罚
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规定来禁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违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意义: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记住)
(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誉的专用款项(记住)。
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为保证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返还保证金。
(二)赔偿请求人
保证金制度中的赔偿请求人,是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适用及不得适用的情况(记住)
出现下列情形,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时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8日发布《关于执行旅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以上1、2、3、4条,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适用该“保证金”赔偿。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账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有:(务必记住)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受理的。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各级旅游质量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案件的审理。(记住)
具体任务是:
1、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请求;
2、进行调查、核实;
3、依规定的赔偿原则及程序作出赔偿决定。
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遵循的原则是:(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办案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3)办案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对符合保证金赔偿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保证金赔偿条件包括:(1)符合保证金赔偿的范围;(2)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3)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五)保证金案件的处理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内作出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人互相凉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请求人自身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2、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质监所决定。
3、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4、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不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1)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七)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务必记住)
1、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索要小费,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3、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旅行社公告制度
旅行社公告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旅行社制度以行征法规形式确立,有别于工商登记部门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行业监督的一项重要施措。其目的是将经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向社会公开告知,从而把对旅行社的监督工作推向全社会,扩大对旅行社的监督范围,强化对旅行社实行行业管理的效力。
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分为变更名称公告和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公告。(务必记住)
五、旅行社外汇管理制度
为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行为,防止国家外汇资源流失,并配合国家旅游局整顿出入境旅游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2001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通知》对旅行社旅游外汇支活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进一步明确出境旅游购汇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统一办理,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限定在国家批准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之内。
(二)重早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收取人民币,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旅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团费。为方便旅行社经营,鼓励旅游收汇,适当放宽了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允许中资旅行社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在外汇局核准的范围内粉理旅游外汇收支。
(三)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每位游客兑换的外汇,应当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包括团费、住宿开支、零用等;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准的,不足部分经外汇收入对外支付。
四)明确规定旅行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资金必须以支票或以银行转账形式交兑换银行,并向银行提供申请兑换的公函、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旅游合同及已办完签证的护照和机票等证明材料,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同时,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境游售付出汇业务的审核程序,及对旅行社和外汇指定银行的违规经营行为的相关处罚。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责任与义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行社的监视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经营业务、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务必记住)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年检制度、公告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备案制度也是监督检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务必记住)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旅行社有权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
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旅行社前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通过对旅行社行业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旅行社执行国客政策法规的检查,找出旅行社业务中存在的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基本问题,并依法对违法经营的旅游行社进行处罚的制度。对旅行社实施年检制度是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基础,是促进旅行社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年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调查旅行社的基本情况;评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检查旅行社的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遵守行业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放宽安全事故、投诉、奖惩情部况。通过年检对旅行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个案评估。年检中对旅行社考核的经济指标主要有:营业税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外联和接待人天数、人均利润和上缴税利等5项。前三项指标,主要考核工业企业经营规模;人均利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上缴利税,考核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在营业收入总额中,还分出旅游业务的规模和收益。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一、旅行社经营原则及业务经营规则
(一)旅行社经营原则(务必记住)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与旅游者或其他法人之间了发生业务关系,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原则,是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
5.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记住)
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包括:
1、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2、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3、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一)旅行社对人员、出境游、委托代理、业务档案管理
1、旅行社对人聘用人员的管理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2、旅行社对出境旅游的管理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选派合格领队;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
3、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业务档案的管理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二)禁绝旅游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 (作为选择题记住)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4、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经营旅游业务‘
6、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7、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8、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规定了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基本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2、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导游、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擎示,并采取防止危害了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5、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购物次数等);旅游价格;违约责任。旅行社因不能出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社有权同旅游者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在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双方均是平等主体,由此建立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自觉维护。
2、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费用,旅游者有义务支付接受服务后应付的费用。
3、旅行社有权要求违反合同的旅游者承担相应责任。诸如旅游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旅游活动,旅行社不予等候;不退还因旅游者自己违约而预交的费用;有权要求因违约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处罚
以下仅就《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以说明。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作为选择题记住)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3—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辞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未持有资格证的导游、领队的;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处罚:(作为选择题记住)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4、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改变注册登记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所作的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的”处罚:(作为选择题记住)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不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法律、法规处罚。
(五)、对“未经旅游行政和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记住)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外1万无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力质量标准的;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失的”处罚:(记住)
1、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以赔偿;
2、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社旅游质量保证金中划拔。
(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对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了《旅行社来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居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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