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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一十歌”         ★★★
司法考试《民法》“一十歌”
学习热线网:http://www.xx988.com    来源:学习热线网(xx988.com)搜集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3

    一、 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 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 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 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 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 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 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

    八、 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 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 十个连带责任:

    1.合伙

    2.恶意串通

    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

    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

    5.并存的债务承担

    6.连带保证

    7.当事人分立

    8.分包

    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

    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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